不要听信只赚不赔的承诺
[ 来源:万龙宫 | 作者:金龙一号 | 时间:2008-09-02 | 收藏本文 ]
看到读者的来信,一心真的觉得很遗憾。从来信所附的某机构的广告来看,该机构承诺他们推荐的股票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涨幅,根据入会会员不同的级别收取不菲的治理费,广告中还有与投资者合作分成而投资者需预缴保证金的内容,明显地带有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色彩,稍有经验的人是不会误入圈套的。
投资者想要快速获取收益的心情一心能够理解,但假如我们自己不把握基本的证券知识,不是认真分析各种信息,而是把希望寄托在他人的推荐上,无疑就给了一些打着“咨询”、“荐股”旗号的骗子各种可乘之机。其实一心多次通过律师、专家人士及老股民提醒投资者,在接受机构的“咨询”服务和“荐股”之前,一定要看对方是否有资质,是否是合法的中介机构,同时要签署合同,千万不能让非法咨询机构的“高涨幅”迷了眼。最好的防范是不要听信所谓“只赚不赔”的承诺,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好事,这种“只赚不赔”的承诺最终都是引诱投资者交出高额会费的诱饵。
虽然读者热线不久前刚刚做过此类报道,但一心今天还是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和读者再次谈谈碰到这类问题怎么办。(一心)
首先,根据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13日发布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是严厉禁止有关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向投资者作出承诺获取收益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并且明确规定,投资者或者客户因咨询机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国务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治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及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治理暂行规定》,从事证券咨询服务需要具备法定的相关资质,如该证券咨询公司在不具备法定资质情况下违法从事证券咨询活动,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证券咨询服务合同为法定的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公司应向投资者退还缴纳的费用并根据过错责任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再次,对于该公司承诺收益的违法咨询活动,根据《证券法》第17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治理暂行办法》第2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反映,请求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咨询活动进行行政查处。
>> 相关资讯:
上一篇:中国股市离998 点还有多远? 下一篇:没有了最新五条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您对不要听信只赚不赔的承诺的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内容搜索

热门搜索 股票 基金 黑马 财富 指标 炒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