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警惕制度缺陷引发机构道德风险
[ 来源:八亿财富 | 作者:炒股高手 | 时间:2008-08-20 | 收藏本文 ]
应该说,从去年“5·30”之后,类似景顺长城的不少基金公司误导营销行为,以及股市在之后的下跌过程中,很多基金持有人已经尝到了这样的基金行为“苦果”。然而,如从市场投资风险,或者说从痛定思痛的立场看,投资者也许会禁不住问:“这样的风险到底是投资者本该承担的真正市场风险,还是制度缺陷?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对此,我首先想说的是一句市场老话:市场企业无非只有两种,不是企业公民,就是“经济动物”。应该说,此话虽有点绝对,然而在缺少公平制度的市场环境里,特别是在国内股市环境中,相信有不少投资者会从自己的市场经历中体会到此话的准确性。就以景顺长城基金公司的误导营销行为来说,在“5·30”之后股市指数处于高位时,其以分拆与分红诱导投资者买入基金,以达到扩充自身的规模并谋取最大利益;而在下跌时又以大量抛售将基金持有人套住,同样也能达到保证自身规模最大利益化目标。可最让人看不懂的是,本应以持有人利益为最大追求的基金公司,做出损害持有人利益行为时,制度却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有的却是规定“基金公司收益来自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也就是说制度上允许,只要基金规模越大,基金公司收入就越多,而同时却不管相关持有人事实上有多大的损失。
对此,也不能不让人想到市场制度的公正定位问题。在这问题上,投资者对监管层做大做强机构政策意图,谁也不会觉得陌生。但当一种市场的发展,或者说机构投资者做大做强,倘若是在不公前提条件下以损害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以损害中小弱势投资者利益为前提,这样的制度设置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市场“三公”原则吗?这不仅让人想起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的一句名言:“没有中小投资者保护就没有华尔街”。
所以,如果说市场中存在不当行为是资本逐利天性使然的话,那就可以说,这种本性的贪婪成长如果是源于制度的缺陷,或者说出于制度上的某种助长,市场投资者就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样的质疑:对如此的市场不公现象出现和存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与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负有相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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