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无强制实施条文 专家称治标不治本
[ 来源:八亿财富 | 作者:炒股高手 | 时间:2008-09-06 | 收藏本文 ]
不过,经济学家韩志国认为,该举措仍然是治标不治本。他表示,目前大小非问题面临的是数量多、规模大、减持时间集中、成本过低等重重问题,“在市场预期非常不好的情况下,谁去买呢?还是找不到接盘者”。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推出可交换债券的目的之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
此前,作为非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股东并不具备发行可转债的资格。
实际上,市场上对于上述政策早有预期。早在今年8月底,彭博社便引述中国证监会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称,“证监会正在研究把可转债发行作为限制出售国有股的系列措施中的一项”。
从今天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看,规定对于发债主体有较大限制。一是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二是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并且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等等。
分析人士认为,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和“小非”均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上市公司和“大非”,《规定》中暂时也并没有强制实施的条文。
可交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不过,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也可能面临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将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因此,当投资者看空未来股市走势时,同样不会选择投资可转债。
另外,除可转债以外,证监会也曾提出过对大小非问题提出引入券商的二次发售机制的设想。所谓的“二次发售”,即“大小非”不能直接向二级市场抛售限售股,而需要通过券商来间接出售。
根据中信建投策略分析师陈祥生的统计显示,目前已经解禁的大小非数量仅仅占到全部解禁数量比例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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